导读:
加班费是不算补偿基数的,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基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计算,加班费属额外劳动所得,故不纳入此范畴。
一、
加班费算不算补偿基数
加班费不算补偿基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
1.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其中包括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特别排除了加班费。
2.加班费是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劳动所得,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收入,因此不能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
二、
经济补偿金包括哪些收入
文庄律师网提醒你,经济补偿金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1.收入共同构成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础,体现了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价值。
2.值得注意的是,加班费并不包含在内,因为加班费是基于超时工作而产生的额外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收入范畴。
三、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计算方式旨在反映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从而确保经济补偿金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1.在计算过程中,应将劳动者在该时间段内所获得的所有货币性收入相加,然后除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得出月平均工资。
2.该月平均工资将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因素来确定具体的经济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