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对国家赔偿决定书不服,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这是受害者通过法律程序申诉、维护权益的途径。
一、
对国家赔偿决定书不服怎么办理
如对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的决定表示不服,受害者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积极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其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即提出上诉。
这一过程确保了受害者在面对不公决定时,有途径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有何区别?
文庄律师网提醒,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基础不同:国家赔偿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前提在于违法性;而国家补偿则基于国家的合法行为,不以违法为要件。
2.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旨在纠正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而国家补偿则侧重于对特定受害者因公共利益受损而进行的填补,以平衡利益,并不涉及对国家的非难。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前提,即先损害后赔偿;而国家补偿则可根据情况在损害发生前或后进行。
4.承担责任方式不同:国家赔偿原则上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而国家补偿则多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实现。
5.工作人员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包含追偿制度,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追偿;而国家补偿制度中则无此规定。
三、
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行使职权侵害:当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该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
2.错误拘留: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应承担赔偿义务。
3.错误逮捕: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再审程序后改判无罪的案件,原生效判决作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若二审改判无罪,则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及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共同承担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