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设定权利、剥夺权利、变更权利等行为,按不同标准还可分为依职权和应申请、羁束和裁量、授益和负担、要式和不要式等多种类型。

一、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其类型多样,涵盖了行政活动的广泛领域,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包括设定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以及不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依申请启动: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主动进行的行政处罚)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如依申请颁发的营业执照)。

  3.按法律拘束程度划分:包括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征税)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在法定幅度内决定罚款数额)。

  4.按与当事人的权益关系划分:可区分为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给予行政许可)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进行行政处罚)。

  5.按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划分:分为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需要书面形式或特定程序)和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紧急情况下的口头处罚)。

二、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条件

  文庄律师网提醒,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根据相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或组织。

  2.意思表示要件:行政行为必须包含行政机关明确的意思表示,即行政机关必须将自己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使相对人能够知晓并受其约束。

  3.送达要件:行政行为必须送达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行为的内容告知相对人,使其知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在某些单行法律中,可能还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其他要件。因此,在具体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成立时,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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