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如认定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领导职务人员。若他们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与公司同类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利益,则可能构成此罪。
一、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怎样认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可以认定为特殊主体,即特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1.这里的“董事、经理”不仅限于字面意义,而是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2.他们因职务之便,掌握着公司的核心资源和信息,若利用这些便利从事与公司同类的经营活动,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从而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涉及人员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要涉及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他们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对公司负有重大的责任和义务。
2.当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时,就涉嫌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的义务。
因此,他们成为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要涉及人员。
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处罚规定
文庄律师网提醒,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和获利数额的大小,将给予不同的处罚。
1.具体来说,如果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