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盗窃罪的赃物要怎么定价?盗窃罪中,赃物定价直接影响定罪量刑。非现金赃物定价需遵循原则,如计算直接损失、按中等零售价核算等。特殊赃物如证券、票证需特别计算。
一、
盗窃罪的赃物怎么定价
在盗窃罪的司法实践中,被盗财物的定价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的公正性。
1.对于非现金形式的赃物,其价格的确定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首先,应确保定价既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要合情合理。
2.具体来说,被盗物品的计价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
(1)只计算被盗物品的直接损失数额,不计间接损失数额;
(2)计算被盗商品的实际价格,通常按照作案当时、当地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零售价格的中等价格来计算;
(3)对于使用过或者难以确定其价格的物品,应根据其新旧程度请有关部门估价,并由估价单位出具证明。
二、
赃物定价原则分析
在赃物定价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不同的核价原则进行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述办法计算,半成品则根据其实际所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对于农副产品、进出口物资、金银珠宝等工艺品、外币、文物等,也都有相应的定价原则。
三、
特殊赃物的定价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些特殊的赃物定价问题。
1.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时,对于不记名、不挂失的凭证和证券,应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奖品等一并计算;
2.记名的凭证和证券如能随即兑现,则按票面数额或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3.对于大宗被盗物品、已损坏的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或挥霍的被盗物品等,也有相应的定价方法;
4.在具体操作中,还应考虑到赃物的残旧程度、真假伪劣等因素。对于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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