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居住权通常无偿设立,但若双方有约定费用等,则按约定执行,保障双方权益。
一、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什么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设立,明确规定了“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居住权的设立是无需支付费用的,即无偿设立。
2.如果房屋所有人与居住权人在居住权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了居住权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居住权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有偿设立。
3.这一规定为居住权的设立提供了灵活性的同时,也确保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居住权设立是否可约定
文庄律师网提醒,居住权的设立在民法典中是可以约定的。
1.根据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这意味着,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期限、条件等都可以在居住权合同中进行约定。
(2)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约定就是有效的。
2.第三百六十九条还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体现了居住权设立过程中的可约定性。
三、
居住权设立的相关法条
关于居住权设立的相关法条,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
1.第三百六十六条定义了居住权,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三百六十七条则规定了居住权合同的订立方式和一般条款。
3.第三百六十八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则分别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转让、继承、消灭以及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等内容。
这些法条共同构成了居住权设立的法律框架,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