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收养子女一般不能继承生父母遗产,但遗嘱继承或抚养较多情况例外。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无需赡养生父母。收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恢复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
一、
收养子女有无继承生父母
1.在探讨收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遗产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这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的子女不再享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存在。
2.如果生父母在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将部分或全部遗产赠与被收养的亲生子女,那么被收养的子女便有权根据遗嘱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如果被收养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对生父母进行了较多的抚养和照顾,他们除了可以依法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收养子女在一般情况下无法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存在遗嘱继承和因抚养较多而分得遗产的例外情况。
二、
被送养子女赡养责任
1.关于被送养子女是否还有义务赡养生父母的问题,关键在于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1)如果收养关系已经成立,那么被送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告消除,他们无需再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2)如果收养关系未能成立,被送养的子女仍需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2.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一旦被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赡养义务便告终结。
三、
收养解除后的继承权
当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如何恢复,是涉及继承权问题的关键。
1.根据《民法典》第1117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在继承权方面:
(1)如果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那么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自行恢复了,这时养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如果养子女成年后解除了收养关系,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则需要根据协商的结果来定。
(3)如果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恢复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养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4)如果无法协商恢复关系,则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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