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具体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具体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当一方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进行磋商时,即存在缔约过失。
2.如果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也构成缔约过失。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同样属于缔约过失的范畴。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或者未尽告知义务、未尽照顾、保护义务等。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缔约一方当事人必须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种附随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互负的义务,如互相协助、照顾、告知、诚实等。
2.该违反行为必须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
4.违反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违反行为直接造成的。
三、
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认定缔约过失责任需要严格按照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1.要确认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要评估该行为是否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要分析违反行为的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4.要确认违反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认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