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是否需要对方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原则上需本人亲自前往,确保准确性。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但需提供充分材料。鉴定办理期限一般为20日,可申请延长。
一、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需要对方去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原则上需要当事人本人亲自前往鉴定机构进行,而不需要对方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的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在勘查现场之日起的5日内会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
2.这一过程中,本人亲自参与鉴定有助于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因为鉴定机构往往需要了解受伤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身体检查等。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亲自前往鉴定机构,例如伤势严重或行动不便等。此时,可以考虑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处理鉴定事宜。
4.但请注意,即使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仍需确保提供充分的鉴定材料和必要的信息,以便鉴定机构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
二、
伤残鉴定办理期限
伤残鉴定的办理期限通常是在治疗完成后即可进行。
1.具体来说,鉴定机构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当事人委托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和评估工作。
2.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应在20日内完成。若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如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在鉴定过程中,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5.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6.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初次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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