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的专利发明人一般无权处理专利权。若专利权已转让给公司或属职务发明,发明人无直接处理权。但若是非职务发明或有特别约定,则需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判断。
一、
公司的专利发明人有没有权利处理
公司的专利发明人通常没有权利处理。
1.如果该专利权的所有权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转让给了公司或其他主体,或者该专利权依据法律规定本就属于公司(如职务发明创造),那么发明人便不再拥有直接处理该专利权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单位有权依法处置。
3.若该发明创造为非职务性质,或单位与发明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则情况可能有所不同,需依据具体合同或法律规定判断。
二、
专利申请号与专利号区别
在专利领域,专利申请号与专利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
1.专利申请号,顾名思义,是在专利授权之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专利申请者的一个唯一识别码,用于标识该专利申请的受理状态。
2.而专利号则是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是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简言之,专利申请号是申请过程中的临时编号,而专利号则是授权后的正式编号。
三、
专利权终止后的恢复方法
文庄律师网提醒,专利权终止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专利权人仍有可能恢复其权利。
1.具体而言,若专利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其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专利局申请恢复权利。
2.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在障碍消除或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通常为2个月内,但最长不超过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向专利局提交恢复权利的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
3.值得注意的是,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导致的专利权终止,仅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申请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