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宣传广告可能构成要约,也可能属于要约邀请,具体取决于广告内容和形式。若广告明确表达了合同主要条款并希望订立合同,则为要约;若仅为宣传,未明确表达订立合同意愿,则为要约邀请。
一、
宣传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宣传广告在性质上,既可能构成要约,也可能属于要约邀请,这取决于广告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
1.一般而言,如果广告中明确、具体地表明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并表达了希望与接受广告内容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且排除了进一步磋商的必要,则该广告构成要约。
2.如果广告仅为了宣传商品或服务,未明确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或需要进一步的磋商才能确定合同内容,则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二、
广告构成要约需具备哪些条件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广告构成要约需具备以下几个关键条件:
1.广告必须具体表明合同内容,其目的应是唤起对方响应以成立合同,而非仅仅为了商业宣传;
2.广告应清楚地表明成立合同关系无需再进一步磋商,即广告主明确表示受广告约束,如通过“款到即发货”等表述排除进一步洽商的必要;
3.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广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但特定情境下,若广告内容足够明确且表达了订立合同的意愿,仍可被认定为要约。
三、
广告中哪些表述可视为要约
在广告中,一些具体的表述可被视为要约的组成部分。
1.当广告中明确提到“款到即发货”或“收到定单7日内发货”等,这些表述排除了进一步磋商的必要,表明广告主已准备好按照广告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应视为要约。
2.如果广告直接写明见到广告后只需作出某种行为(如下单购买)即可成立合同,且无需再向广告主另作承诺的意思表示,这样的广告也构成要约。
3.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广告中的表述都能直接视为要约,如“备有现货,保证供应”等笼统表述,往往只是商业宣传用语,不构成要约。
4.若广告明确标注此广告为“要约”,则无疑该广告被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