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公共安全客体,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表现为以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故意。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探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该罪的四个主要方面。
1.从客体要件来看,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意味着,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时,才能构成此罪。
2.从客观要件来看,该罪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其他危险方法”虽然不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但必须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能够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3.从主体要件来看,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其职业、身份如何,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从主观要件来看,该罪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证据要求
文庄律师网提醒,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对定罪证据的要求极为严格。
1.定罪量刑的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有任何疑问。
2.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确保定罪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止审理情形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2.被告人脱逃;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4.以及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审理无法进行。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