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教育机构能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可免责。教育机构需确保教育环境安全,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

一、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发生的人身损害事件,教育机构需承担特定的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

  2.但这一责任并非绝对,若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身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可免除其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教育机构有责任确保其教育环境的安全,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伤害,否则需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无民事能力人致人损害谁赔偿

  文庄律师网提醒,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情境中,赔偿责任的承担有其特殊性。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基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教育、监督和保护的法定义务。

  2.即使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职责,只要被监护人造成了损害,监护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能会因监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而减轻其侵权责任。

  3.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财产,则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什么责任  第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