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责任首先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需证明自身无过错。若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证明无质量缺陷。
一、
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责任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
1.这是因为他们作为这些物件的实际控制者,有义务确保其安全,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如果这些责任主体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
二、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界定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界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1.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且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
建筑物倒塌纠纷如何救济
文庄律师网提醒,建筑物倒塌纠纷的救济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1.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他们在建筑过程中负有确保建筑物质量安全的责任。
2.如果建筑物倒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年久失修、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等,那么责任主体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如果是因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那么这些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