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深入探讨了涉及利用情人关系和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认定,以及共犯形式与法律后果。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分析,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等。
一、
涉及利用情人关系受贿如何认定
情人关系受贿罪的认定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
1.需要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情人关系,并明确这种关系是否对受贿行为产生了影响。
2.还需要考察受贿行为是否涉及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职权,以及这种受贿行为是否给他人带来了非法利益。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对涉及利用情人关系的受贿行为进行认定。
二、
特定关系人受贿认定
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主要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非法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如果得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授意或认可,且该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职权有关,那么该特定关系人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受贿罪。
2.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认定。
三、
共犯形式与法律后果
1.在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共犯形式中,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需要存在通谋,即双方共同谋划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相应的财物。
2.这种通谋可以是事先、事中或事后的。在共同受贿中,特定关系人需要积极实施谋利和收受财物行为,缺一不可。
3.如果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后并未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谋,或者特定关系人仅转达请托事项而未参与谋利行为,那么就不能将其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1)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知情并参与其中,那么双方构成共同受贿.
(2)如果无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知情,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共同受贿。
4.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可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5.对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可以根据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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