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不当得利非民事诉讼法内容,实为《民法典》范畴,具体见于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当得利定义、返还义务及例外情形。
一、
不当得利在民事诉讼法第几条
实际上,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并不在《民事诉讼法》中,而是明确列于《民法典》之中。
1.不当得利是《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七条的内容。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不当得利的定义、返还义务以及特定情形下的例外。
2.针对“不当得利在民事诉讼法第几条”的询问,直接回答是不当得利并非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而是《民法典》所规范的范畴。
二、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文庄律师网提醒,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含四个方面: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这意味着某一方因特定事实结果而获得了财产或利益上的增加,这种增加必须是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获益并不足以构成不当得利,还需另一方因此遭受了损失。这种损失既可以是现有财产或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可得利益的丧失。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两者之间的范围或形态不必完全一致,但必须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成立的核心要件,即受益人的获益缺乏法律上的正当原因或依据。
这里的“无法律上的根据”并非指权利或财产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而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三、
不当得利中利益与损失的关系?
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因果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必须是导致受损人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没有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无法成立不当得利。
2.范围的一致性:
(1)虽然利益与损失的范围不必完全相同,但它们之间应当存在一种对应或平衡的关系。
(2)受益人的获益范围通常决定了其返还义务的范围,而受损人的损失则是其请求返还的依据。
3.形态的多样性:利益与损失在形态上可能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一方可能通过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获得价金,而受损人则丧失了对该物的所有权。尽管形态不同,但仍能构成不当得利。
4.法律效果的统一性:基于利益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要求受益人返还其不当得利,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以恢复受损人的财产利益或弥补其损失。
这种法律效果体现了对不当得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受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