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当事人的话可以作为证据,但需其他证据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其证明力弱,对方认可则直接作证据。
一、
当事人的话可以作为证据吗
当事人的话,即当事人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这一证据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和印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明确指出,仅有当事人本人的陈述,若无法提出其他相关证据,其主张将难以获得支持。
2.这意味着,当事人的陈述虽然具有证据价值,但其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增强其可信度和证明效果。
3.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陈述表示认可,那么这一陈述即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二、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
文庄律师网提醒,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丰富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这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启动与终结;
2.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这有助于确定诉讼标的和审理的基本方向;
3.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体现了质证权的内容;
4.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这在采辩论主义的案件中尤为重要,能够指引审理的方向,确定审判的内容。
具体而言,包括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以及在现代民事诉讼中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负担的说明义务。
三、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如何?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相对较弱,这主要是因为其证明作用往往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体现。
1.根据法律规定,仅有当事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支持时,其主张难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对方当事人对陈述表示认可,则陈述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2.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当事人陈述在现代民事诉讼中逐渐展现出新的机能,如作为确定证明对象和证明方向的“当事人听取”程序制度,以及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人询问”程序制度。
这些新机能的出现,虽然并未直接提升当事人陈述本身的证明力,但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参与诉讼、阐明事实的机会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