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执行转破产的管辖法院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若无办事机构,则为注册地法院。此规定便于破产案件审理、调查取证和财产处理。
一、
执行转破产哪个法院管辖
关于执行转破产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债务人无办事机构,则为其注册地的人民法院。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破产案件的审理能够贴近债务人的实际经营地,便于调查取证和财产处理。
二、
破产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管辖级别,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通常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则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对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为破产案件的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
破产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形
文庄律师网提醒,通常情况下,破产案件是不能指定管辖的,而是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特定情形下,破产案件的管辖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指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若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特定类型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些规定为破产案件在特定情形下的指定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