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被撤销后无效。因被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违背自愿原则,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撤销后合同无效。
一、
被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无效
面对被胁迫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受到质疑的。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能够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当一方当事人因受到胁迫而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时,该合同便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
3.受胁迫方在此情境下,完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撤销,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撤销后合同无效。
二、
被胁迫签订合同如何撤销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当受胁迫方决定撤销因被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时,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1.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受胁迫方在合同签订前的自由意志状态,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
合同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
关于合同生效条件,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具备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可能规定合同需要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此时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2.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生效方式。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则在条件成就时失效。
3.法律还规定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理方式,即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外。
4.在代理问题上,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前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