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人民检察院对几种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诉:案件无犯罪事实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退回补侦后仍证据不足;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刑;以及依刑法告诉才处理但未告诉或撤回的案件。
一、
人民检察院对哪些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对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决定不起诉:
1.如果案件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起诉。
2.对于已经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同样可以不起诉。
3.如果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以及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不起诉。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人民检察院同样不会起诉。
二、
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条件
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判决宣告前,如果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等情形,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2.如果在补充侦查后,到了法庭的期限内依然达不到让法庭恢复审理的条件,检察院也可以撤回起诉。
这两种情形都需要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
哪些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侦查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5.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也能够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6.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同样可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