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监外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适用于严重疾病、怀孕、哺乳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审批程序严格,需经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并接受检察院监督。
一、
监外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
监外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条款,对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和收监条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这些法律条文为监外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监外执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
监外执行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3.如果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同样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则不得保外就医。
三、
监外执行审批程序
1.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交付执行前和交付执行后两个阶段。
(1)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
(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还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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