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主要在于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担保中,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承担义务;而连带担保中,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求偿,二者均无权拒绝。
一、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什么区别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在担保法中具有显著的区别:
1.从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上来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代为履行的义务,这体现了其补充性的特点。
2.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求偿,且债务人和保证人均无权拒绝。
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了债权人在债务追索过程中的选择权和灵活性。
二、
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责任承担方式
1.在责任承担方式上,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保证人仅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才享有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
三、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法律规定
文庄律师网提醒,关于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文中。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