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诉讼保全担保的种类有什么?本文详细介绍了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等五种方式,并解读了《民法典》关于质押权的规定。此外,文章还探讨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担保中的法律地位。
一、
诉讼保全担保的种类有哪些
诉讼保全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证: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按照约定来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2.抵押:在此方式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不转移该财产的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通过该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来优先受偿。
3.质押:这涉及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过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优先受偿。
4.定金:定金是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方式。定金给付方和接受方分别代表支付和接收定金的一方。
5.留置:这是根据法律规定,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留置该财产,并通过折价或拍卖来受偿。
二、
民法典质押权规定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押财产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而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2.这体现了质押权在债务履行中的具体应用和法律保障。
三、
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保
在民法典中,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能作为担保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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