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深入探讨了承揽合同的终止条件和操作方式。包括承揽人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定作人死亡且继承人不需要工作,以及承揽人或定作人被宣告破产等情形。

一、

承揽合同怎么终止

  1.承揽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2.终止承揽合同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包括承揽人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定作人死亡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工作,以及承揽人或定作人被宣告破产等情形。

二、

承揽合同终止条件

  1.承揽人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承揽合同一般基于承揽人的特殊技能,如承揽人无法继续工作,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合同应终止。若工作可由第三人完成且定作人同意,合同可继续。

  2.定作人死亡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工作:定作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选择是否继续合同,如继承人不需要该工作,为避免浪费,应及时终止合同。

  3.承揽人或定作人被宣告破产:承揽人或定作人被宣告破产时,合同是否终止存在不同观点。

  (1)定作人破产时,合同自动终止;

  (2)承揽人破产时,原则上合同终止,但如破产管理人有能力继续完成工作,可作为例外。

承揽合同怎么终止  第1张

三、

破产情况下终止操作

  1.在承揽人或定作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合同终止的操作方式有所不同。

  2.对于定作人破产,因承揽人面临偿付能力不足和工作成果难以得到承认的问题,合同应自定作人破产时自动终止。

  3.对于承揽人破产,原则上合同因承揽人失去继续工作能力而终止,但若破产管理人有能力继续完成工作,合同可不终止。

  4.在承揽人因破产而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定作人对其提供的材料享有收回权,该材料不作为破产财产计算。

  5.无论在哪种终止情况下,如承揽人已完成的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有价值,定作人或其继承人应支付相应报酬。

  这种情形类似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合同不完全履行,定作人应根据承揽人的实际工作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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