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是否等同于违约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构成要件。文章指出,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约吗

  缔约过失责任并非违约行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并不等同于违约责任。

二、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赔偿责任。

  1.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这种赔偿责任的范围限于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

  3.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约吗  第1张

三、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1.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

  2.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

  3.主观上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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