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设定为工程总造价的3%。这是根据建设部的合同及行业惯例所设定,用于保障工程质量。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未履行维修义务,建设单位可动用质保金维修。

一、

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多少

  1.在探讨建筑工程质保金的具体数额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中并未直接规定质保金的具体金额,根据建设部的相关格式合同及行业惯例,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设定为工程总造价的3%。

  2.在质保期内,若施工单位未能履行其维修义务,建设单位有权动用质保金进行必要的维修工作,并从中扣除相应费用。

  3.质保期结束后,若无其他争议,建设单位应返还剩余的质保金给施工单位。

二、

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比例

  文庄律师网提醒,关于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比例,主要遵循的是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该办法明确指出,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左右。

  2.而对于社会投资项目,若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其比例也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这一比例的设置旨在平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得到合理保障。

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多少  第1张

三、

建筑工程质保金如何返还

  1.建筑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流程遵循一定的法律与合同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需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责任,以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

  2.一旦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返还质保金的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14日内)与承包人共同核实质保金的返还条件是否满足。

  3.若双方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的14日内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逾期未返还质保金,则需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若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一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经催告后仍不答复的,可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返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