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止执行期间,利息计算需区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依法律文书确定,未明确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未清偿金钱债务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但中止或暂缓执行及再审中止期间不计算。
一、
中止执行期间的利息怎么算
在中止执行期间,关于利息的计算需要区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方法,若文书中未明确给付该利息,则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则较为明确,它基于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比例,并乘以迟延履行的期间来计算。
3.值得注意的是,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
中止执行的含义及法律规定
文庄律师网提醒,中止执行是指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导致该程序暂时不能继续进行的状态。根据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
3.当事人死亡或组织终止需等待继承或权利义务承受人确定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同时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中止执行期间利息计算的特殊情况
在中止执行期间,虽然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可能不计算,但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仍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1.需注意,如果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恢复进行,那么从恢复执行之日起,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将重新开始计算。
2.对于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财产划拨、拍卖、变卖等情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也会相应调整至特定时间点,如划拨、提取之日或成交裁定生效之日等。
这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体现了执行程序的灵活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