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在刑事诉讼中独具特色,其诉讼地位与民事诉讼代表人有显著区别。诉讼代表人享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一、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是怎么样的
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是独具特色的。
1.作为被告单位的代表,诉讼代表人通常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时,被告单位应依法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
3.若相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具有作证义务,则不能担任诉讼代表人。
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与民事诉讼代表人有显著区别。刑事诉讼代表人是专门在单位犯罪诉讼中,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而参与诉讼活动的自然人。
5.他们不属于代理人或辩护人,而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特有的法律概念。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和选择权力通常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单位可提出人选建议,但最终由检察院认定。
二、
诉讼代表人的权利义务
诉讼代表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
1.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开庭审理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2.诉讼代表人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他们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按照法庭的要求参与诉讼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表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3.诉讼代表人还应当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
代表人出庭与否的后果
诉讼代表人是否出庭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影响。
1.若诉讼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下落不明,检察院应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2.若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检察院同样应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3.诉讼代表人的出庭对于保障被告单位的诉讼权利和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若诉讼代表人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或未能有效维护被告单位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被告单位的诉讼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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