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债权人会议召开需满足特定条件主要包括债权必须在破产受理前成立;债权人需按时完成债权申报和登记;通过法院审查确认资格。特别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集。

一、

什么情况下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需满足特定条件,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1.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这是参与会议的基本前提。

  2.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债权的申报和登记工作,这是确认其债权人资格的必要步骤。

  3.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其债权人资格后,方可参与债权人会议。

  具体而言,法院会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资格的审查,确保所有参会债权人均符合法定要求。《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时间,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遵循法定程序,首次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并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行。

  2.之后的会议,则可能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议事机构,其职权广泛且重要,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债权、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是否继续、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

  文庄律师网提醒,这些职权共同构成了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什么情况下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1张

三、

债权人会议如何决议和记录

  1.债权人会议在讨论并决定相关破产事宜时,需遵循民主、公正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决议的作出需达到法定人数和表决权比例的要求,以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详细的会议记录,以便后续查阅和备案。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讨论事项、表决结果等关键信息,以确保会议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3.对于涉及重要事项的决议,可能还需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或公告程序,以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