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构成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依法参与诉讼,即可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
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构成要件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这意味着,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只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依法提起诉讼或应诉,就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则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
民事诉讼法中何为诉讼参加人
文庄律师网提醒,诉讼参加人,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
1.它不仅包括当事人,即原告人和被告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这些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依法参与诉讼活动。
三、
民事诉讼当事人承认的要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承认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承认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时间要素:当事人承认的时间必须在诉讼过程中。
这意味着,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进行承认,则不能作为免除其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
2.内容要素:当事人承认必须是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这里的“事实”是指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对方有利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3.意思表示要素:当事人承认必须是明确的意思表示。为了确保自认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我国对当事人承认的成立限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如果当事人默示承认,即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则不能视为承认。只有在经审判人员履行法定的释明义务后仍然默示的,才能视为承认。
4.陈述来源要素:当事人承认必须来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这意味着,当事人的承认通常是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该事实后才作出的。如果当事人对于不利己的事实自认在先,对方主张在后,也不妨碍构成自认。因为这仍然具有双方对该事实陈述一致这一承认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