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借款不一定视为股东抽逃公司出资的行为无效。合法合规的借款属有效借贷,非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判定标准包括公司必须已有效成立、股东需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等。

一、

借款是否视为股东抽逃公司出资的行为无效

  借款并非可以视为股东抽逃公司出资的行为无效。

  具体来说,若股东借款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规避法律、恶意抽逃出资的意图,则该借款行为应被视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而非抽逃出资。

二、

股东抽逃出资的判定标准

  文庄律师网提醒,股东抽逃出资的判定需满足四个前提条件:

  1.公司必须已有效成立,此时股东出资已转化为公司资本;

  2.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通常为公司的发起人;

  3.股东需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4.股东需已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

  在具体实践中,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借款名义全额或部分抽回出资。

借款是否视为股东抽逃公司出资的行为无效  第1张

三、

股东借款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股东借款与抽逃出资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目的、方式及法律后果。

  1.合法的股东借款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借贷关系,公司依法享有债权,股东承担相应债务。

  2.而抽逃出资则是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非法手段将已交纳的出资转移回自己名下的行为,破坏了公司资本的维持原则,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区分两者时,应重点关注借款的合法性、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意图以及是否对公司资本造成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