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差异显著。前者关注完整工程建设,涉及多环节,风险共担;后者聚焦于工作成果交付,内容较单一,风险多由承揽方承担。
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
在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不同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定义和性质。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则是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从合同标的来看,承揽合同的标的主要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定作人更关注的是这个成果的质量和效果。
4.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则是一项完整的工程,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发包人更关注的是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5.从工作内容来看,承揽合同的工作内容相对较为单一,主要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
6.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则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工作,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需要承包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
7.从风险承担来看,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由承揽人承担,包括工作成果的质量风险、交付风险等。
8.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则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承担,包括工程质量风险、工期风险、安全风险等。
二、
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性
尽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存在一些共性。
1.两者都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无论是承揽合同还是施工合同,都需要合同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2.两者的合同标的物都具有特定性,即都是为了满足合同另一方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
(2)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要求也使工程具有特定的属性和要求。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都具有独立性,他们都需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
三、
民法典中关于承揽的规定
文庄律师网提醒,在《民法典》中,对于承揽合同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民法典》还规定了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承揽工作的主要完成人以及承揽人的责任等条款。这些规定为承揽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