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仓储合同具有诺成、双务、有偿及要式的性质。合同成立不依赖标的物交付,双方需互为对待给付,且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由保管人签名或盖章。
一、
仓储合同有什么性质
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订立的,约定由保管人存储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性质: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时,合同即成立,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仓储物的劳务,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即双方互为对待给付,因此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仓储合同为要式合同。仓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经保管人签名或盖章,以体现合同的严肃性和保管人资格的合法性。
二、
仓单作为有价证券的特点
文庄律师网提醒,仓单作为有价证券,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凭证性: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表明仓单具有表彰仓储物所有权的权利凭证性质。
2.流通性:由于仓单可以转让,使得仓单具有流通性,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来转移其对仓储物的所有权。
3.无因性:仓单的流通性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无因性,即仓单的持有人只需持有仓单即可主张权利,无需证明其取得仓单的原因。
三、
仓单的其他法律属性
除了上述作为有价证券的特点外,仓单还具有以下法律属性:
1.要式证券:仓单的制作和记载事项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须经保管人签名或盖章,并具备法定的记载事项,否则仓单无效。
2.物权证券:仓单所代表的是对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的移转即意味着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
3.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仓单上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仓单具有文义性;同时,仓单的效力不受其背后原因关系的影响,具有不要因性。
4.自付证券: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并承诺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向仓单持有人交付仓储物,因此仓单是保管人自己的债务证书,为自付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