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成立分公司总公司需提交《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代表或代理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还需提供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若经营范围含前置审批项目,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一、

成立分公司总公司提供什么材料

  当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时,总公司需要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需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2.还需提供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3.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也是必备材料。

  4.在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方面,如自有房产,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如租赁房屋,则需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5.若未取得房产证,可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样需要提交。

  6.若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含需前置审批的项目,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7.若设立分公司需报经批准,还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请注意,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交原件,而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

分公司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文庄律师网提醒,分公司设立的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

  1.申请人需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1)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后,将开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

  (2)如不符合受理条件,将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2.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1)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将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2)如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将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至此,分公司设立程序完成。

成立分公司总公司提供什么材料  第1张

三、

总公司与分公司债务承担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需根据两者的法律地位进行区分。

  1.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当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以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进行清偿。

  2.因为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是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属于企业法人所有,因此可以作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3.《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分公司的债务应由总公司承担。

  总之,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