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连带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的担保方式;一般担保则是债务人无法偿还且经强制执行后,担保人才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一、
什么是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
连带担保,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方式。
而一般担保,则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偿还时,担保人才承担偿还责任的担保形式。这两种担保方式在责任承担的时间点和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
二、
两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文庄律师网提醒,两种担保方式的核心区别在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时机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对象。
1.在连带担保中,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需先向债务人追索,即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这种担保方式下,担保人的责任较重,因为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其追讨债务。
2.而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追索,且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后,才能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此时,担保人的责任相对较轻,其承担责任的时机也较晚。
三、
担保人的责任与保证期间
1.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担保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在连带担保中,担保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无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偿还,担保人都需承担偿还责任。
(2)而在一般担保中,担保人的责任则相对有限,仅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才需承担责任。
2.关于保证期间,它是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间范围的关键。
(1)一般而言,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据法律规定确定。
(2)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仍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则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