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旨在打击侵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贿赂、欺诈、搭售等,需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哪个部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归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在国家层面,具体的执行机构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是指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有责任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3.国务院建立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旨在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并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则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
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依法进行,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1.法律也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3.行业组织也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
不正当竞争具体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贿赂或变相贿赂:经营者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属于不正当的贿赂手段。
2.弄虚作假、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行为。
3.搭售商品:经营者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不实信息:经营者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未经许可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7.倾销: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经营者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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