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必须委托监理的项目包括总投资额超300万或涉及公众安全的工程。监理性质有服务性、科学性、公正性和独立性。监理原则包括合同依据、总监负责、公正独立、信息畅通、接受监理和质保体系。
一、
必须委托监理的项目包括哪些项目
在建设工程领域,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公众安全,法律规定了部分项目必须委托监理。这些项目主要包括:
1.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无论其性质如何,都需要进行监理。
2.对于总投资额虽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但涉及公众安全的特定类型工程,如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也必须进行监理。
3.国家还规定了其他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这些工程通常基于其特殊的性质或重要性而被纳入监理范畴。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
监理的性质有哪些
监理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理具有服务性。它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而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监理的报酬主要来自于技术服务性的收入。
2.监理具有科学性。它提供的服务不仅包括对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还包括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智力支持,确保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监理具有公正性。作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第三方,监理必须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4.监理具有独立性。它与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涉和影响。
三、
监理原则包括哪些
监理原则是保证监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和准则。
1.监理工作必须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实施监理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确保监理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3.监理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准确。
5.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遵守监理单位的决定和要求。
6.应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监理工作的基础和框架,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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