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的效力取决于签订条件及内容。若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则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一、
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的效力主要基于协议的签订条件和内容。
1.若签订该协议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在满足上述条件下,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协议内容将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在符合这些条件时,即具备法律效力。
二、
永久居住权法律特征是什么
文庄律师网提醒,永久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
1.永久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这意味着居住权人并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只是享有在特定房屋上居住的权利。
2.永久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需要而设定的,居住权人只能将房屋用于生活需要,不能挪作他用。
3.永久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因此其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通常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4.在特定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或存在某些特殊情形时,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然而,这并不影响永久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
三、
居住权是否通常具有无偿性
通常情况下,居住权具有无偿性。这是因为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即可享有在房屋上居住的权利。
1.这种无偿性使得居住权被称为“恩惠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居住权人在享有居住权的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居住权人应当承担居住房屋的日常维护费用等必要的支出。
2.也存在需要居住权人向房屋所有人支付对价的特殊情况。但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居住权行使,而更接近于租赁关系。
因此,从本质上看,居住权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