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当公司决议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时,股东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权利。主要情形包括公司不分配利润、重大事项变更、章程修改等。
一、
什么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示异议的股东所享有的,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2.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我国《公司法》第三章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部分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3.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旨在保护那些因公司重大决策而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股东,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二、
异议股东回购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具体规定,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这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时,股东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2.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重大事项时,这些决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此表示异议的股东也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3.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那么对此表示异议的股东同样可以行使回购请求权。
三、
异议股东回购程序
在符合上述情形时,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程序如下:
1.公司应当告知股东享有异议的权利,确保股东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行使方式。
2.异议股东需要在股东会决议之前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时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这是为了确保股东的真实意愿得到表达,并防止其在事后反悔。
3.异议股东应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
4.如果双方无法在此期限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
5.在法院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以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诉讼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公司承担,但如法院认为有必要让异议股东承担时,可以由双方分担。此外,由于此类诉讼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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