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在性质、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上有显著区别。法定撤销基于法定事由,可撤销已履行的合同;任意撤销则须满足未履行、非公益等条件,仅影响未履行部分。

一、

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区别是

  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在法律依据上的区别是:

  1.任意撤销权依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对于房产赠与的特殊情况,任意撤销权还需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法定撤销权则基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

法行使条件的区别

  在行使条件上,两者也有显著的区别。

  1.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即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只有当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时,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2.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则基于法定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只要受赠人符合特定的情形,赠与人即可行使撤销权。这些情形包括: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2)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存在这些情形之一,赠与人即可行使法定撤销权,不受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财产是否已交付等因素的影响。

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区别是  第1张

三、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后,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1.行使任意撤销权后,生效的赠与合同将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2.行使法定撤销权后,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将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这种法律后果的严厉性体现了对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慎重态度,旨在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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