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法院说的无因管理指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不当得利则是指无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两者都是民法重要概念,旨在保护当事人权益。
一、
法院说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是什么意思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提及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具体如下: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不当得利则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两个概念在民法体系中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
在法律效力上,无因管理的行为人(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还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
不当得利的定义、特征及返还方式
1.不当得利的定义如上所述,即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其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2.在返还方式上,主要有原物返还和作价返还两种。
(1)如果原物尚存,应返还原物;
(2)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3.对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劳务的通常报酬、物的升值、赔偿额等。
4.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还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5.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法律适用上是相互排斥的。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