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工程不留质保金不合法。工程合同中通常需预留质保金,以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发包人需按合同约定预留保证金,且比例不超工程价款的3%。
一、
工程不留质保金合法吗
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来看,工程不留质保金并不合法,也不符合当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操作习惯。
1.在工程合同中,质保金作为确保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其预留与否并非完全由承包人决定。
虽然理论上存在不预留质保金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质保金对于发包人来说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手段,因此大多数情况下都会约定预留质保金。
2.根据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且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
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变化
文庄律师网提醒你,工程质保金的最新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这一规定明确了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这一规定避免了重复扣留保证金的情况,减轻了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也鼓励发包人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水平。
3.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这一规定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实现了工程质保金的专款专用,避免了质保金的挪用和滞留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工程质保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发包人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发包人按时返还质保金,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
工程质保金的预留与返还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质保金的预留与返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预留方式: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保金,可以采用逐次扣留或一次性扣留的方式。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应适用逐次扣留的方式。
2.预留比例:质保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对于采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情况,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返还时间:质保金的返还时间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进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
4.返还方式:质保金的返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来说,可以采用无息返还或有息返还的方式。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利息的,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总之,工程质保金的预留与返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