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守约方可根据《民法典》享有选择权。定金具有担保和违约责任双重性,但不可与违约金并用。定金数额有限制,不超过合同标的额20%。
一、
定金与违约金并存哪一个优先
在合同中,当定金与违约金条款并存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方违约时具有选择权。
1.当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时,一旦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
2.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这意味着在违约事件发生时,守约方不能同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返还定金。
3.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我国《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二、
定金与违约金选用规则
在定金与违约金的选用规则上,当事人应首先明确合同条款的约定内容。
1.若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则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这种选择权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2.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它既是一种担保形式,可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又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在违约时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在选用定金与违约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性。
三、
定金合同与数量限制
在定金合同的签订与数量限制方面,我国《民法典》同样有明确规定。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的数额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一定金数额的限制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定金数额过高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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