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土地承包人死亡绝户时,承包经营权因主体消失而终止,土地归集体所有。此外,在承包期内,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或死亡时,可请求终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需遵循相关规定。

一、

土地承包人死亡绝户怎么办

  在土地承包人死亡绝户的情况下,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将因一方主体的消失而终止。

  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当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即发生死亡绝户的情况时,承包合同自动终止,发包方有权将土地收回。

  2.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死亡绝户的承包地没有后人继承,那么该土地将收归集体所有,成为村里的机动地。村里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对外进行承包,承包费用归村里所有,用于村级的日常支出。

二、

土地承包人终止合同情形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其承包户是承包的主体。当承包户成员全部灭失时,将收回承包土地,且该土地经营权不可继承。

  2.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上尚未收获的受益。

  3.当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且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股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人死亡绝户怎么办  第1张

三、

土地承包人继承权说明

  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且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然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1)家庭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但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且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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