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认罪认罚不处罚款,而有可能判处罚金,罚金的数额法律未规定统一标准。罚金数额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参考无限额、限额、比例、倍数及倍比罚金制来确定,同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一、
认罪认罚一般罚款多少
认罪认罚没有罚款,可能判处罚金,而罚金的数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罚金的数额通常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
1.无限额罚金制:在此制度下,罚金的具体数额没有限制,但通常会设定一个最低限额,如不少于一千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限额会相应降低,如不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虽然未具体提及,但此制度意味着罚金数额会设定在一个明确的上限和下限之间,由法官在此范围内裁定。
3.比例罚金制:如《刑法》第158条所示,罚金数额与犯罪金额直接相关,按一定比例计算,如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罚金为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1%至5%。
4.倍数罚金制:如《刑法》第202条,罚金数额是犯罪数额的倍数,如拒缴税款的1倍至5倍。这种制度下,罚金数额随犯罪数额的增大而增加。
5.倍比罚金制:虽然未详细阐述,但可理解为结合比例和倍数的一种复杂罚金计算方式。
二、
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有哪些
文庄律师网提醒,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精神病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由于其认知能力的限制,其认罪认罚可能并非出于完全自愿或理智,因此不适用该制度。
2.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有异议: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应尊重其意见,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经审查不构成犯罪,自然无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
应慎用认罪认罚的案件类型
在以下案件类型中,应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这些案件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严格审查和处理,以确保公正和威慑效果。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对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应谨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众信任。
3.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对于惯犯或以犯罪为生活来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慎重考虑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如果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也应慎重评估是否适用从宽制度。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还可能存在其他需要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