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拆迁范围内的房子,若已实施拆除,通常不能再进行确权之诉。因确权需权利现实存在,房屋拆除后权利已非可诉讼确认的。当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生效时,被拆迁房屋的物权即发生变动,原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也随之消灭。
一、
拆迁范围内的房子是否能确权
拆迁范围内的房子,在面临拆迁并已实施拆除后,通常是不能再进行确权之诉的。
1.确权之诉的核心在于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而该权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2.当房屋已被拆迁,即实体已不复存在,此时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便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法院在确权之诉中判决确认的,必须是权利主体能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现实权利。
3.若房屋已不存在,原权利人对房屋的权利在法律上仅作为一个事实存在,而非可诉讼确认的权利。
二、
拆迁房屋确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这意味着,在拆迁过程中,当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生效时,被拆迁房屋的物权即发生变动,原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也随之消灭。
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拆迁范围内的房子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其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原所有权人无权再行确权。
三、
拆迁后房屋权利变化情况
文庄律师网提醒,拆迁后,房屋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1.随着征收决定的生效和拆迁的实施,原房屋所有权人失去了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原所有权人应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拆迁补偿款是对原房屋价值的补偿,而安置房则是政府对被拆迁人居住权的保障。
因此,拆迁后房屋权利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原所有权人权利的消灭和新的补偿安置权利的获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