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广西的偷窃罪量刑标准根据盗窃数额有所不同,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同时,广西还规定了盗窃罪定价计算方法和累计盗窃数额认定的具体规定。
一、
广西偷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广西的偷窃罪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广西的盗窃罪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的:自治区辖市、地级市市区内和柳铁为1000元,县及县级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为800元,一般农村为500元。
2.数额巨大的:自治区辖市、地级市市区内和柳铁为10000元,县及县级市所在地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为8000元,一般农村为5000元。
3.数额特别巨大的:县(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为4万元,一般农村为3万元。
这些起点的标准均依据犯罪行为地确定。
二、
盗窃罪定价计算方法
在广西,盗窃罪的定价计算方法遵循以下规定:
1.对于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如果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且能分清,应分别计算其价值;如果难以区分,则可按照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2.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其价值仍按照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3.如果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
其价值应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4.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其价值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5.残次品的价值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的价值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的价值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6.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其价值应按照上述原则计算。
7.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如果销赃数额高于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盗窃数额,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8.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如果按盗窃罪处理,其价值不计,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9.如果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
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并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同时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
累计盗窃数额认定
在广西,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
1.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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