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额外程序。合同生效即地役权成立,登记非必要条件。地役权是民事权利,通过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己方不动产效益。
一、
地役权自什么时候成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范下,地役权的成立时间与其合同生效的时间紧密相连。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因此,地役权的成立并非基于其他特定条件或行为,而是直接依赖于地役权合同的生效。
二、
地役权合同生效
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1.在当事人就地役权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后,该合同即告生效。这一生效过程无需额外的法律程序或行为,只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但登记并非地役权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合同依然有效,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
地役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即供役地),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即需役地)的效益。
1.地役权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即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2.地役权的主体为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客体为供役地和需役地,内容则为利用供役地以提高需役地的效益。
3.设立地役权需要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约定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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