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包括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旧城区改建、土地出让期限届满未续期、单位撤销或迁移导致土地停用,以及公路铁路等报废。
一、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多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某块土地时,有权收回该地的使用权。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若需调整土地使用布局,也会触发收回程序。
3.若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政府同样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导致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停止使用,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情形,也会成为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
二、
哪些情形下政府可收回土地
文庄律师网提醒,政府可收回土地的情形,主要围绕公共利益、城市规划调整、合同期满未续、单位撤销迁移及设施报废等几个方面展开。
1.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调整土地使用时,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若土地出让合同期满且未获续期,或单位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以及公路、铁路等设施经核准报废,均构成政府收回土地的法律基础。
3.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政策,特定情形下的土地供应也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特定条件下收回并重新配置土地使用权的权力。
三、
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如何补偿
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补偿问题,是保障受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1.虽然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可能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异,但基本原则是确保受让人因土地使用权收回而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弥补。
2.补偿可能包括土地价值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搬迁安置补助等多个方面。
3.在具体操作中,政府通常会与受让人进行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补偿方案。
4.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都是无偿的,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受让人相应的经济补偿或替代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