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相同点是均可使要约失效,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不同点是,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前,撤销则发生在要约生效后、承诺前。撤回成功则视为要约从未存在;撤销则可能引发缔约过失责任。

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有哪些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要约人单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旨在使已经发出的要约失去效力。

  2.不同点则主要体现在时间节点和法律效力上。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即要约尚未对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之前,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此期间内到达受要约人。

  (3)撤回要约的行为一旦成功,要约即视为从未存在,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要约一旦被撤销,则视为自始无效,但可能会引发缔约过失责任等问题。

二、

要约撤回撤销何时生效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生效时间,是判断其法律效果的关键。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的撤回必须在要约生效之前进行,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此期间内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使要约自始无效。

  3.需要注意的是,撤销要约的通知一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即被视为自始无效,但这一无效性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撤销之前的要约行为仍然有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有哪些  第1张

三、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通知方式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通知方式,是确保要约人意思表示能够准确、及时传达给受要约人的重要手段。

  1.一般来说,撤回要约的通知方式应当快于要约的传递方式,以确保撤回通知能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这通常要求撤回通知采用更为迅速、可靠的传递方式,如电话、电子邮件等。

  2.对于要约的撤销,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方式,但同样应当遵循迅速、有效的原则。

  3.撤销通知应当清晰、明确地表达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意愿,并确保能够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要约人在发出撤销通知时应当注意证据的保存和收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